行李扥運及遺失須知  

  • 一般航空公司免費托運行李額度為10公斤,超過則需收費;手提行李以不超過2件,合計不超過18公斤、大小以23×35×55公分為原則,超過手提行李限制者,以托運為準(有關托運行李及手提行李大小及重量之規定因航空公司而異,請事先洽詢各航空公司)。托運行李如包裝不完整或易破碎易損害等,航空公司有權拒絕載運該行李。

  • 有些物品如:髮膠、定型液、醫用含酒精之液態瓶裝物、防蚊液、烈酒類、噴霧器、各式刀械、工具棍棒類及各類彈藥武器等,原則上不得手提上機,需以托運方式處理,詳情請事先向航空公司查詢。

  • 易燃品類(如汽油、柴油、去漬油、煤油、罐裝瓦斯、噴漆、油漆、大量塑膠製簡易打火機、火柴、工業用溶劑及其他於常溫下易燃之物品等)、高壓縮罐(殺蟲劑、潤滑劑、瓦斯罐等高壓裝填之瓶罐類)、腐蝕性物品(王水、強酸、強鹼、水銀、氟化物及其他具腐蝕作用之物品)、磁性物質(永久磁鐵等會產生高磁場之物質)、毒性物料(各類具毒性之化學原料、毒氣、氰化物、除草劑、農藥及活性濾過性病毒等)、爆藥、強氧化劑(漂白水、漂白粉、濕電池、工業用雙氧水等易產生劇烈氧化作用物質)、放射性物質(如鈾、碘、銫、鈷、氚等本身游離輻射能量之物質、核種)、具防盜警鈴裝置之公事包及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是禁止手提或托運上機的。

  • 行李遺失、失物服務:失物招領處,設於出境大廳地下室南側,海關行李處理課對面。
    電話(03)398-2538。

  • 行李寄存
    (一) 旅客出示進口申報單或貴重物品 (大宗物件) 保管三聯單。
    (二) 如物品易碎、漏出、零亂,旅客請以膠帶封固並用紅筆加以標示。
    (三) 於進口申報單及保管三聯單上寫明保管件數,並依接收存物品價值收費後,分類進倉儲管。
    (四) 給予旅客行李提存收據。

  • 海關稽退 (支退) 行李
    (一) 由海關派專人送交本庫之旅客應稅行李,但由旅客申請不稅帶回原居留地之物品,海關給付收據予旅客並收繳費用之物品交來本庫者,謂之支退。
    (二) 支退行李由庫房管理人點收後即行登記入倉儲管。
    (三) 倉庫設有海關監視倉,凡須通知海關及二組之行李物品,均存置海關監視倉。

  • 記賬存棧物品
    (一) 記賬存棧物品,係屬各航空公司工作範圍,由航空公司 LOST & FOUND行之。
    (二) 將存棧行李點收後依數量擎給存棧收據。
    (三) 除將收據上聯繫於行李上外,中聯由航空公司承辦人簽名作為月終結賬憑證。 
    (四) 收據下聯由公司存證或連同公司存棧行李申請書由旅客直接保管。

  • 現金寄存 
    (一) 超額新台幣係由海關辦理。
    (二) 其他現金,按貴重物品存庫,原則上必須加封簽名。

  • 出倉:
    (一) 出倉櫃台分設於南、北端行李提取處。
    (二) 旅客交付存棧行李收據後,註明出境日期、飛機班次、旅客簽名、寄存行李號碼於旅客登機證上BOARDING PASS或PASSENGER GATEPASS。
    (三) 將旅客行李號碼、班機號,逐個報至倉庫櫃台。 
    (四) 倉庫櫃台即將所報行李號碼記錄於出倉通知單上,交由出倉人準備出倉。
    (五) 銷號出倉。
    (六) 旅客委請航空公司提取行李托運者由地勤公司負責辦理。

  • 支退行李出倉:
    (一) 依據出倉櫃台所報支退收據號碼、鎖號、記錄出倉日期並發出倉通知單。
    (二) 找出原始押運單,核對旅客姓名是否無誤,否則必須附有原旅客之委托提領書,方可出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