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令  


  • 登記表:旅行社通常會為您填好,不過仍請檢查一下
    在飛機上,空服員會發給每位旅客一份「入境登記表」和「海關申報單」填寫。 旅行社通常會事先為您填好「入境登記表」,您只要在簽名處簽名即可,另外 ,即使所攜物品沒有超過免稅範圍,為海關檢查的方便,還是填寫一下。

  • 疾病檢疫:從疫區回國須出示預防注射證明書
    即檢查預防注射證明書,這是為防止傳染病蔓延而對入境旅客所做的措施,所以從疫區回來的旅客,在飛機上都需填寫一份說明書。
    ※注意:若前往流行病疫區時,應先洽檢疫所及各縣市衛生局做好預防事宜。返國後發現疑感染症狀,應提早就醫並利用 080-024582通報,以免流行病情蔓延。國外疫情資訊可上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製局網站查詢,網址為 http://www.cdc.gov.tw/ 

  • 照查驗:請依序等候檢查
    到證照查驗處排隊等候審查,檢查護照及入境登記表,由檢查人員在入境登記 表及護照蓋上入境章,表示一切無誤後,即可入境。

  • 領取行李:入境後請至行李轉盤處提取行李
    證照查驗後,即到標有所搭乘飛航班次標識的行李出口處等候領取行李。

  • 動植物檢疫:請勿攜帶禁止入境的動植物回國
    由國外攜帶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口,應於到達機場時向檢疫機構申報。如屬禁止輸入的項目,則會被沒收銷毀,如屬有條件輸入項目,應檢附輸出國動植物 檢疫機構簽發的檢疫說明書,並加註符合我國檢疫條件的內容始可,如屬隔離檢疫項目,則應辦理隔離檢疫。

  • 海關:請依序繳驗海關申報單
    旅客所攜帶的全部行李和在機上填妥的海關申報單須一併受檢。如果所攜物品超過免稅範圍,則須到海關旁邊的銀行窗口繳交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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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  

  • 乘客不得攜帶危害飛航安全之物品(如易燃品、高壓縮罐、腐蝕性物品等)或在飛機上使用干擾飛航通訊之器材(如行動電話、電腦等),否則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倘發生航空事故致乘客死亡,航空公司對每一乘客應負之賠償以新台幣三百萬元為限;對於受重傷乘客之賠償,以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對於非死亡或重傷乘客之賠償以實際損害額計算,惟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但是請求權人可證明有其他法律規定或另有契約約定更高賠償額,或證明其受更大損害時,可請求更高之賠償。(參「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88.3.27修正)
  • 倘發生航空事故致載運貨物或行李於運送過程中受到損害,則航空公司對貨物及已托運之行李應按實際損害額賠償損失,但每公斤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對於乘客隨身行李亦應按實際損害計算賠償額,但每一乘客最高賠償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參「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88.3.27修正)
  • 航班無法依預定時刻起飛時,國際航線遲延三十分鐘以上,國內航線遲延十五分鐘以上,航空公司應向乘客說明遲延原因及處理方式。(參「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程序」第三條)
  • 航空公司因航班遲延或必須變更航線、起降地點,致影響乘客權益時,航空公司應視實際狀況並斟酌乘客需要,適時免費提供必要之通訊(電話卡)、飲食、膳宿、禦寒或醫療急救物品,乘客亦得要求航空公司安排轉機或轉搭其他交通工具。如受限於當地情況無法提供服務時,航空公司應向乘客說明原因妥善處理。(參「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程序」第四條)
  • 由於航空運輸首重飛航安全,乘客對於不可歸責於航空公司之事由(如氣候因素等)無法依預定時刻起飛時,請務必耐心等候或尋求轉機。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航空公司如能證明其遲到係因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乘客僅能就因遲到而增加之必要支出向航空公司求償。
  • 乘客與航空公司發生權益糾紛無法立即解決時,不得以霸機方式作為抗爭而影響其他乘客權益。依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航空警察局得強制霸機乘客離開航空器,因此,乘客有向航空公司請求立即解決糾紛之必要時,應填寫「民用航空乘客離機協議見證表」交由航空站公務主管協助處理。
  • 乘客對於航空公司之服務認為有侵害權益之情事時,可向各航空公司顧客服務部門、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民用航空局申訴。

附表、國內線各航空公司各機型接受無自主行動能力者搭機人數一覽表
 航 空 公 司  機 型  每班機
  總座位數
逃 生 門 數
空 服 員 人 數
接受有必要陪伴者
之無自主行動能力者
搭機人數
 遠東  MD-82,83  150
4
4
4
 B-757  200
6
6
6
 復興  ATR-72  72
2
2
1
 A-320  162
4
4
4
 A-321  194
8
4
4
 立榮  MD-90  155
5
4
4
 DASH-8-300  56
3
2
2
 DASH-8-200  37
4
1
1
 華信  737-800  158
6
4
4
 FO-100  109
6
3
3
 FO-50  56 / 50
4
2
2
 SAAB-340  36
4
1
1
 DO-228  19
2
0
 瑞聯  MD-82  165
4
4
4

備註:1.DO-228型機因無空服員配置,基於飛安考量,原則上暫不列入接受無自主行動能力者搭乘(惟仍將
     視實際載客情形及無自主行動能力者之個案酌予優待搭乘)。
    2.上述表列人數不包括無自主行動能力者之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在內。